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上规定,如果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除非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
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