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在二零壹陆年陆月份在某工地干活,到现在也没有拿到工资,公司没有把钱发放到工人手中,给了小老板一直说公司没有给他钱,我们去某地方找劳动检察大队要,劳动检察大队说两年之内能管,两年之外不属于他们管!问一下?应该去哪找?

刑事辩护
2019-06-06 06:2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务关系,就是动者与雇佣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是雇佣关系的合同等,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属于实际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从事单位工作、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等过程中受伤的,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要先作工伤认定、偿劳动能力鉴定,这二个鉴定作完后,才能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赔金额。
  • 很多种情况
    1. 如果是上班时因公外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老板不仅要全额给付工资,还可以按工伤申请保险赔偿(一般都有工伤保险)。
    2.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同样属于工伤。
    3. 如果不是上述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具体的工资事宜可参考劳动合同,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注意是当地最低工资,不是劳动合同里的工资)
    4. 如果没有受伤只是去处理事故,法律上对事假没有规定最低工资,因此老板不给工资并不违法。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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