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