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外面可以改出生年月吗?

2023-08-29 07:2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出生日期可以改,但要符合条件
    1 、办理条件: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居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法律依据:《出 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 、办理手续:
    居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④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 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 出所户口专用章。
    1996年 1月1日以后出生的居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居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 ,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 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 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 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办理程序:
    由居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 、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 符合条件改年龄的免费办理。
    1 、办理条件: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法律依据:《出 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 、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④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 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 出所户口专用章。
    1996年 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 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 ,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 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 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 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办理程序:
    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 、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