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说学生性取向有问题算人格侮辱吗

名誉毁谤
2023-08-29 15:06: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生辱骂老师属于什么行为需要根据情况判定,影响不恶劣,属于道德问题轻量化。
    如果影响严重,学生辱骂言语十分过分且在公众场所,造成很坏影晌的也会构成犯罪。
    有以下行为会造成犯罪: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法律分析:侮辱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侮辱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要求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名誉评价,不以行为人自己的感受为标准。此外,构成本罪还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在主观上,教师也存在有贬低学生人格的故意。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达到轻伤以上伤害,而轻伤害的则可以由被害人进行自诉。从教师的角度考虑,他也害怕自己的虐待行为被家长发现,因此大多数时候教师对于几童的伤害行为是具有隐蔽性的,多只够达到轻微伤的程度,以治安拘来进行处罚,而现实中的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也表明了这样一种推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要求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名誉评价,不以行为人自己的感受为标准。此外,构成本罪还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条件。
    第二百三十二条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达到轻伤以上伤害,而轻伤害的则可以由被害人进行自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