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双方没有事实上的
抚养关系。
根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等同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基于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都应当适用本条自觉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