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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按照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脸部受伤的形态以及受伤者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分为十级。面部一级伤残最重、十级最轻,十级表现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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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定残的;
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见: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6 六级
5.6.2 头面部损伤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5.7 七级
5.7.2 头面部损伤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5.8 八级
5.8.2 头面部损伤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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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伤口在哪个部位,不同部位的损伤有不同的鉴定标准。例如面部受伤,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的,可以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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