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工厂工作九年了,现工厂要解除我们合同,我们也签名了,能有什么补偿金吗?

2019-06-06 09:03: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也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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