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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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了其
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行使其追偿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可以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
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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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在按照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追偿。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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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追偿,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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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