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去世人口的土地处理办法:1、先调查去世的人,是否有亲属,如有亲属,应该让其亲属来继承土地使用权。2、调查期间,土地可以由集体暂为代管,代管期间产生的效益为集体所有。3、当调查清楚其没有亲属后,土地可转为集体所拥有。4、土地转为集体所拥有后,该如何处理,分割还是保持集体拥有权,共同分配效益,待集体开会研究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