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以找“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会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属实的,会责令工地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和一定的补偿金(一般是25%拖欠的工资额),如出现农民工因工地拖欠工资,直接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也可以责令工地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