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海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租赁公房和售后公房(产权房)在动迁时补偿安置方面有什么区别?

2019-06-06 10:55: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  关于离婚时房屋产权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原则是自愿原则,虽然没有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法律上还是认可你对该房子拥有完全的各项权益。不过,为保护房子所拥有的各项权益,建议还是进行房产登记,办理取得房屋登记簿,可以公示对抗第三人,预防他人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转卖给第三人。
  • 擅自出售公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或着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所在单位可以以真正的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在这里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赔偿该第三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并返还房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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