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
4、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
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