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女方不到场,是否能判离视情况而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场,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只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如果被告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法院可以传票传唤,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般来讲,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强行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本条对离婚案件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当事人原则上仍应该出庭参加庭审,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