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在学校门牙磕掉掉了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8-30 18:20: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建议做个伤残鉴定,以鉴定意见为准
  • 对于8岁儿童门牙磕掉了,由谁负责赔偿?具体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8岁儿童在学校门牙磕掉,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如果8岁儿童在学校门牙磕掉是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8岁儿童在学校门牙磕掉属于意外的,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依据:《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小学生从上铺掉下摔伤学校应否坦责,要看情况。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相应职责的,不担责。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