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几次法院会判决离婚?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为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即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也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总之,这两种判决都是对的,都不违反法律。
我国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以下6种情形,只要符合这6中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这6中情形来看,前5种规定都比较明确,唯有第6种是对前5种不能穷尽情形的兜底条款。法律规定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避免法律条文的僵化和解决成文法滞后性问题,目的就是为以后立法、司法解释留有更大的灵活性空间。但缺点也很突出,就是内容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
遗憾的是《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日修改至今已有8年之久,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补充说明。(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
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