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法律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
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