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什么

土地纠纷
2023-09-01 14:3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进行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