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修缮的费用,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需要维修存在过错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但是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来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但是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述规定的维修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