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房屋出租人责任有哪些

房屋租赁
2023-09-01 17:5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责任;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收取租金;对出租房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具体包含:交付出租物的责任;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责任;租赁物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知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具体包含:交付出租物的责任;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责任;租赁物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知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