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影响有: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无法实现,不具有对抗已存在的用益
物权的效力;同一房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
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