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担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是否有追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9-02 03:4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担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有追偿的权利。对于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来说,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如果工作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具备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承担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有追偿的权利。对于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来说,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如果工作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具备追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分析:承担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享有追偿的权利,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