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有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
2、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
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