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首套房子是2018年2月初交的首付,然后办理的工商贷款,当初说是按照利率上浮5% 可是现在贷款没有下来,银行要按照上浮15%来计算利息,而且办理工商贷款的一个都没有放款,工商等利率上浮才开始审核资料,请问这个贷款利率是应该按照上交贷款申请资料当天的利率为准还是放款日期的利率为准,工商这样做我们如果投诉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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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债务应提供什么
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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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
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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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借贷属于
民间借贷的一种,是合法的。
2、网络借贷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即民间借贷以网络
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
并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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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贷款,应当及时还款,信用卡逾期还款后果严重,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银行经三个月催收未还,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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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