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在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但涉及到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的期限,但需要由行政机关的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最长应当在两年内作出行政处罚,超出两年未处罚的是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
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6、救济原则;
7、处罚追究实效原则。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