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务派遣工是向派遣单位还是向用工单位办理病假请假

2019-06-06 18:21: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数额、缴纳方式等都是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双方都可以承担缴纳事务,一般情况都是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
    2、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受伤者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向受伤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用工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 劳动者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补偿,也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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