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怎么区分抵押质权留置权,具体的法律规定

抵押担保
2023-09-03 02:41: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区分抵押质权和留置权可以通过权利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方式等。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进行抵押,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条件有哪些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
  •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