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的年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具体承包期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承包
合同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