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否执行

2023-09-04 15:02: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2015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
    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
    1、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
    2、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唯一的住房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也能执行。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一项制度红利。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哪怕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借款时就应当收集证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也要及时处理,不能 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债务人还是拒不还款,债权人可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只有唯一的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执行的。以上就是“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全部内容,阅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