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保险赔偿
2023-09-05 08:03: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的索赔;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3、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非承包人的原因暂时停工;
    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不可抗力;
    7、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