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认定决定书丢了怎么办?

工伤索赔
2023-09-05 17:5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认定书丢了,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工伤认定书丢失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当初申请工伤认定的部门,重新补办一份。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 如果是单位或者职工一方的工伤认定书丢了,可以请求复印对方的工伤认定书,或者直接由还持有工伤认定书的一方去申请工伤赔偿;或者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复印其留存的工伤认定书并加盖印章。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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