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左手伤残),又未进行任何赔偿,最多判几年吗?怎么量刑?

刑事辩护
2018-08-11 18:07: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2)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3)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故意伤害罪该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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