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