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索赔
2023-09-06 09:3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包括: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四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期间待遇标准规定如下: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因工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认定工伤后给予一段时间的工伤医疗期 (初定医疗期),如初定医疗期满后职工仍需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或者给予的旧伤复发的医疗期满后需要延长的,由用人单位、职工向治疗医院或者市劳鉴中心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法律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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