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急性心脏病,工作中死亡,保险不赔偿,老板个体户只答应赔我3万,我该怎么弄赔偿

保险赔偿
2023-09-06 10:50: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 职工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赔偿标准是: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六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配偶能领取职工生前工资的40%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死者生前无配偶的,其他亲属领取职工生前的30%工资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劳动者发生工伤,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对于赔偿标准是: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认定之后如果不达到伤残的等级,那么也是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的,对于赔偿的标准就会按劳动者实际受伤的情况,以及还有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来进行合理计算,只要不让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都是合法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