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合同解除催告合理期限不同,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催告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解除权人在催告时可以自行给出合理期限。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