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醉酒驾车最轻判决是什么,公职人员免除公职吗,有哪些处分

2019-06-07 11:03: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酒后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应当按照造成的后果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对饮酒与醉酒的处罚是有区别的,但对饮酒与醉酒的认定标准却一直没有明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血液里酒精含量超过百分之八十,即为醉驾,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八十之间为酒驾。(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醉驾和酒驾的处罚标准如下:  酒后,罚款200-500,扣证1-3个月(记分6分)  醉酒,罚款500-2000,扣证3-6个月,并处15日以下拘留(记分12分)。
      到了2009年,法律未修改,只是在处罚时,都按最重的来处罚,不讲幅度。也就是酒后,罚款500,扣证3个月。。醉酒,罚款2000,扣证6个月,拘留15天。  而且每个省份都对酒后、醉酒驾驶的处罚有补充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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