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有哪些依据?

刑事辩护
2023-09-07 07:2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及非法证据已经被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