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赁合同免责条款是如何去的,是否有法律依据

租赁合同
2023-09-07 09:1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免责条款如符合以下条件,且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租赁合同免责条款:
    1、约定的免责事由,租赁双方可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双方的免责事由以及责任范围;
    2、法定的免责事由,因出现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且当事人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
    3、一方违约在先或主观臆断另一方违约,但另一方按约履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租赁合同免责条款:1、约定的免责事由,租赁双方可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双方的免责事由以及责任范围;2、法定的免责事由,因出现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且当事人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3、一方违约在先或主观臆断另一方违约,但另一方按约履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