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991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死缓,后来多次减刑,于2008年刑释,现在可以申请入党吗?

其它
2019-06-07 11:46:4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