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死亡工伤的过程是: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认定工伤决定书;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