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果要变更欠条的,需要与债务人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借条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债权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解除或者变更。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