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8年4月28日中午下班途中,由北向南经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由东向西,在机动车道上快速行驶的电动车撞伤,头面部、身上多处擦伤及软组织损伤,左肩锁关节韧带断裂脱位,对方面部也撞了个口子。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理由是我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打手势、没有下车。因我当时看到,人行横道一侧的机动车都已停下,等行人通过,我也赶快跟着过,没想到机动车道窜出一辆电动车将我撞伤。我认为,这次事故我应负次要责任,对方违章的危险性更大,不知我的想法对吗?麻烦律师帮我详细解答一下,谢谢了!

2019-06-07 12:09:4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能赔偿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