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8年4月28日中午下班途中,由北向南经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由东向西,在机动车道上快速行驶的电动车撞伤,头面部、身上多处擦伤及软组织损伤,左肩锁关节韧带断裂脱位,对方面部也撞了个口子。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理由是我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打手势、没有下车。因我当时看到,人行横道一侧的机动车都已停下,等行人通过,我也赶快跟着过,没想到机动车道窜出一辆电动车将我撞伤。我认为,这次事故我应负次要责任,对方违章的危险性更大,不知我的想法对吗?麻烦律师帮我详细解答一下,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