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