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这段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那个明文规定?

收养
2019-06-07 12:41:1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 一、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办理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解除收养关系所需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三、解除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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