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如下:
1、协议;
2、招标;
3、
拍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