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生前有一物业,是6兄弟共同拥有,属于共有产,我爸是其中之一的继承人,可是在1968年的时候,该物业以华侨屋被国家接管了,并且还被当公房出租了,现在我们在办继承,公证处需要我们提供返还通知书,我们去房管局咨询办理时,他们说如果要办理返还通知书,需要缴纳这些年房子的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可是好几十年他们一直出租房子,不可能房租他们拿,这些费用我们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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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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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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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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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