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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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3:2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什么
    1、关系如下:
    (1)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2)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3)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发包方式有哪些
    1、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资质。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务。其可以视工程的需要,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单位,在该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具体的工程项目需要再进行分包的发包工作,把具体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来完成。如果,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包部分工程,可以向其发包部分工程,但其必须通过竞标取得;
    3、平行发包,分别发包方式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设立为不同的标段,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 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发包方是建设方,俗称甲方;承包方是施工方,俗称乙方。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特殊的关系,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无论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发包方是建设方,俗称甲方;承包方是施工方,俗称乙方。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特殊的关系,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无论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