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田国有土地使用证丢了可以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1、到原发证机关报失登记;
2、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表明原证丢失;
3、提交补办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4、审核材料,进行补发公告;
5、公告期满,无人异议,予以补发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