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宝贝3岁3在佛山西樵一家比较好的早教中心上学,半个月不到的时候被同班级的宝贝抓伤两次,第二次比较严重!现在1个半月了,疤痕有恢复,但是留下了两条白色疤痕!又面临早教课程到期的问题,后续责任问题谁来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9-08 16:01: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责任的承担应按过失的大小来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建议委托律师来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 法律分析:当然积极和受伤的家长方和校方进行三方协商调解,孩子闹着玩造成同学受伤是很常见的事,既然造成了对方伤害就要给与相应的赔偿,具体怎么赔偿还要看孩子受伤程度,花费了多少医疗费,需不需要后续的治疗等等方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法律分析: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因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直接侵权责任,这是由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在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采取一般过错原则,受害人需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才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